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3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经济补偿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案件执行费69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回被执行人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5368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固基实业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27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