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 决书 (2019)陕01民终3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楠,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姣,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全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龄珊,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四牛,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公司)、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元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在西安市普洛斯XX园项目打工,其从作业面下到地面乘坐物料提升机,后物料提升机钢丝绳断裂,***从高处坠落受伤,随即被送往武警工程大学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0月18日出院,共计住院43天。出院诊断:高处坠落伤1、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椎管狭窄;2、创伤性截瘫;3、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4、右侧跟骨开放性骨折;5、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加强饮食及营养,双下肢按摩及功能锻炼防止肌肉萎缩及深静脉血栓;2、定期复查,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3、外院继续康复治疗,随诊。2018年10月18日,***在西安中医脑病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5月30日出院,住院224天。出院诊断:中医诊断:跌仆外伤病(淤血阻络症)西医诊断:1、脊髓损伤;2、截瘫;3、腰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4、双足跟骨骨折内固定术后;5、右足跟皮肤溃疡。出院医嘱:1、继续治疗,见医嘱;2、继续加强肢体功能锻炼;3、慎起居、避风寒、畅情志、调饮食;4、随诊。***在武警工程大学医院住院治疗花费72062.54元,在西安市中医脑病医院住院治疗花费167516.63元,以上共计239579.17元,***认可其支付34000元,***及海元公司支付205579.17元。诉讼中,***申请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8年10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此次损伤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椎管狭窄,双下肢肌力3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属三级伤残;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属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3、被鉴定人***的误工期建议为评残前一日。4、被鉴定人***的护理期建议为评残前一日。5、被鉴定人***的营养期建议为评残前一日。6、被鉴定人***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支付鉴定费3000元。***在诉讼请求中认可2017年12月16日之前的护工费用均系***支付,主张的护理期已扣除该期间。另查明,海元公司与案外人九冶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九冶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将普洛斯西咸新区XX园项目(一期)主体、二次结构等工程分包给海元公司。***从海元公司处承包该项目部分劳务,事故发生时,***受雇于***。海元公司提交其与***签订的《施工队安全生产协议》,发包方为海元公司,承包方为***,双方对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人人身安全等责任进行了约定。海元公司称工人上下通行楼梯,物料提升机不允许乘坐,亦不允许工人擅自操作,该设备有专人负责操作,***受伤系因其乘坐物料提升机,且让非操作人员杜某某操作,因杜某某操作不当致钢丝绳断裂,并称对务工人员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物料提升机有相应警示。***亦认可该设备由专人负责,钢丝绳断裂原因其不知道,并称海元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协议系事故发生后与其补签的。再查明,***系岐山县XX镇XX村村民,常年在建筑工地务工。其母亲谢生莲出生于1939年XX月XX日,系该村村民。***有兄弟姐妹5人。***于2018年5月9日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原审被告支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9668.83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其受雇于原审被告所承建的西安市普洛斯XX园项目(一期)内从事搅拌混凝土工作,约定工资300元/日。2017年9月5日,其在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受伤,当日被送往武警工程大学医院住院治疗43天,被诊断为:1、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椎管狭窄;2、创伤性截瘫;3、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4、右跟骨开放性骨折;5、多处软组织损伤。后又于2017年10月18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起初,原审被告还能按时支付医疗费,但自2018年4月起,原审被告便中断支付医疗费用。其病情严重,医生要求住院治疗,但无法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其多次与原审被告协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均遭原审被告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九冶公司辩称,其公司与***不存在任何关系,其公司已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海元公司,对于***受伤其公司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辩称,***在医院的前期费用均由其垫付,***受伤的工程系其从海元公司承包的。***想找份工作,其就把***叫到工地上干活。***的工资按天计算,由海元公司发放,***受伤后海元公司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其对于***受伤及损失不承担责任。海元公司辩称,***提供劳务的雇主系***,与九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公司从总包九冶第一工程公司分包该工程,***又从其公司分包部分劳务并雇佣的***,故***受伤与九冶公司无任何关系。***受伤系因在午休时间从作业面到地面,擅自使用物料提升机,并让案外人杜某某操作该设备。二人违反安全操作,案外人杜某某操作不当致导致***受伤,故***及案外人杜某某应当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请求申请追加案外人杜某某为第三人。***未明确其医疗费总额,只主张了自己支付的医疗费,无法确定本案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作为农村居民,应当以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大部分护理依赖费用超出法律规定。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