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4003号之二
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等驾坡中村砖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2172919N。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佳林、杨得草,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1814P。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9元,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99.5元,由原告陕西鸿业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薛建涛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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