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5019号
***、***、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8038号、(2019)陕01民终3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562558.99元、案件诉讼费5061元,合计567619.99元,本案执行费8076元。经本院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75695.99元(其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215.66元,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海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9480.33元),申请人***已将案款567619.99领回。执行费80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陕0112民初8038号、(2019)陕01民终3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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