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财保2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秦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金属材料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6H79J。
法定代表人:王启文,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仪路凤鸣国际酒店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04615U。
法定代表人:何向平,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宝鸡市秦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陕0303财保2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信用社账号为270×××××××××××××××3112的存款1336046.1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秦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已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信用社270×××××××××××××××3112银行账户存款1336046.1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记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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