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财保243号
申请人:宝鸡市秦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枢纽路金属材料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6H79J。
法定代表人:王启文,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仪路凤鸣国际酒店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04615U。
法定代表人:何向平,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宝鸡市秦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信用社账号为270×××××××××××××××3112的存款1336046.19元,并提供责任限额为1336046.19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区信用社270×××××××××××××××3112的银行账户存款1336046.19元。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市秦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记员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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