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瀚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闽联中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480号
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B0GCBJ2N。
法定代表人:杨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XX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04615U。
法定代表人:何XX。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4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4907.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5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4907.6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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