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60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