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60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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