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果大道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NPLG14。
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22号(陕西佳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491931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533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另一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的被执行案件较多,多个账户已被多家法院轮候冻结,现阶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2月15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2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维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林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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