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4038号
原告: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XX区XX大道XX号XX城XX栋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96670880A。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491931X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XX庄XX区XX栋X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市美豪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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