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财保132号之一
申请人:***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B2XR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4919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长安银行806070101421000338账户内存款190,236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2022)陕0902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述账户存款190,236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即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即被申请人)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安银行806070101421000338账户存款190,236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