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5246号
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MAB2XR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4919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