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1247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9491931X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佳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3日以被告已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