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425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1月25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
被执行人: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建元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70651569R。
法定代表人:***,男,联系号码:136××××656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与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74393.64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144元、受理费12000元,共计1099537.64元(含申请执行费13144元、受理费1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953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