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与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

本院在执行天水市自然资源局与陕西锦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2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本院(2020)甘0502行审5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杨家寺镇中川村集体土地耕地361平方米,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洗砂机防护棚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被申请人未履行。2020年11月11日因处罚主体不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502执1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爱铭

审 判 员 杨海波

审 判 员 王存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莉红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