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安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1120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白水县。
委托代理人:田宏权,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
被告: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妍,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强
打印:扈艳红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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