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22民初1387号
原告:城固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MA6YNC7M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02月24日,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居民身份证61230119XXXXXXXXXX。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7日,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泰昌园,居民身份证52222919XXXXXXXXXX。
被告: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607XXQ。
诉讼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07月14日,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齐镇,居民身份证61032619XXXXXXX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城固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诉吴某某、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任何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固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城固县恒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