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6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3民初10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陕AXXX**丰田牌、陕AXXX**五菱牌汽车两辆属被执行人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丰田牌、陕AXXX**五菱牌汽车两辆,期限为二年。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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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 治 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思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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