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2255号
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伟,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兴荣
书 记 员 郭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