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82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白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少华,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宏权,男,1967年1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涓南市白水县。
被告:河津中学,住所地:河津市龙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效荣,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聪,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溪,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小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振华,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樱,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海华名园******,身份证号:×××。
被告: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汇新路大厦国际中心**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治国,男,1977年10月24日,住河津市,系公司河津办事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宇伟,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龙门大道公安局家属楼**楼****东,身份证号:×××。
被告:李兴亮,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住陕西省略阳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纳,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上仕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八东路榕青无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9p67B
法定代表人:赵筱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远社,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河道乡田井村二队身份证号:×××,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帆,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住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证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津中学、山西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科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兴亮、西安上仕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柴国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张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