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921民初42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陕西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无法找到不能送达应诉材料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融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