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防水材料经销部与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3民初988号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防水材料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顺城北路中人行家属院1号楼2单元1楼东户。
经营者:解海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新民街,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防水材料经销部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8号汉山公馆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防水材料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防水材料经销部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61001655100052510594的存款45232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232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45232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防水材料《供货合同》,申请人交付货物后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号61001655100052510594的存款45232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52320元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782元,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祥和防水材料经销部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