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郑广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8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顺利,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建飞,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明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县。

法定代表人:寇勋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丽,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公馆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邓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郑广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西入口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顺利、原审被告陕西明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郑广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宏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侯新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院印)

书 记 员 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