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8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顺利,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蓝田县村民,住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建飞,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明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县。
法定代表人:寇勋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丽,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公馆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邓建华,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南郑广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西入口商铺。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任顺利、原审被告陕西明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郑广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3元,减半收取164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宏
审判员 张伟
审判员 侯新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院印)
书 记 员 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