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小龙、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703民初2181号
申请人:***,女。生于1971年4月17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9月22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
被申请人: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28号汉山公馆售楼部。实际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6号广厦名品4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小龙、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小龙、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000元。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现申请将苏小龙、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申请提供担保,该申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小龙、陕西天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瞿广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