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375号
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
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原告神木市锦荣源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訾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