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2851号
原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焦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兵,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忠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阿龙,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陕西未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璘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寇 蒙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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