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4828-1号
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中等村12号。
法定代表人:谈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先河之星111701。
法定代表人:刘忠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901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9019元予以冻结或者对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胜利
二0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寇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