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4民初4446号之二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27。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11T。
   法定代表人:文某,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计2173元,由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晓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