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5行审10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冯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刚,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代理人郎晓亮,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执行人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邢西宁。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44条、第76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市国土发[2019]8-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于2019年4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西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9]8-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由临潼区人民政府或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拆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振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君萍
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
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