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依贝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申1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依贝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沛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依贝尔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贝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0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1、2、3项涉及本案生效判决的内容,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均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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