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港务区港务大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鹏举,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淑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智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南城公司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9)陕01民终11416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该工程由被申请人完成设计、采购并施工,被申请人应对该工程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负责。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存在严重设计缺陷、重大安全隐患,系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设计及深化设计义务所致,被申请人应对其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负责。二、被申请人在保修期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上诉人有权依约不予支付保修金。被申请人在XX城XX号馆亮化工程情况说明的复函》中提及的问题一直不予解决,导致申请人无法使用该工程。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第3.3条之约定,乙方如果违反保修书约定未及时维修,甲方可直接在保修金中扣除相应保修金,并且保修期及保修金的支付时间按所耽误的时间顺延,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保修等问题,在按本保修书的约定得到完满解决之前,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保修金。因被申请人不履行质保义务,工程至今未投入使用,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
中邦智慧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承保范围的约定很明确,被申请人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幕墙施工图纸、结构施工图纸、电器施工图、亮化工程效果图和方案图以及申请人的各项要求进行亮化工程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只是在原有设计方案上,对设计不足之处进行优化,并不是将原有方案推翻重新设计。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设计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合同第2.1条及第13.2.2条约定了被申请人对工程图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均须报申请人及设计单位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2017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6412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申请人提交了深化设计方案,而申请人并未书面审核同意或作出整改、完善等相关处理决定,涉案亮化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深化设计提出的深化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申请人不采纳,工程存在重大隐患,但对隐患的问题没有证据支持,其引发的不利因素应自行承担后果。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保修期未履行保修义务,申请人有权依约不支付保修金的观点不能成立。该案所涉LED灯具、LED显示屏工程质保金已经(2017)陕01民终641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且合同约定的LED灯具、LED显示屏5年的质保期已满,在此期间未发生应扣除质保金的情形,申请人提出扣除质保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2015年9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华南城二号馆亮化工程情况说明的复函》,并以施工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违约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3月20日该院作出(2017)陕0111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诉求。且复函中并没有说明被申请人在质保期内需要维修的设备,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并未出现违约行为。涉案工程交付申请人使用已有6年多,期间没有以任何形式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其维修,且保修期已过,申请人现提出扣除质保金无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为华南城公司应否向中邦智慧公司支付 334086元质保金。经查,中邦智慧公司与华南城公司签订的XX城XX号XX中心XX号馆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履行中,中邦智慧公司依据该合同履行了应尽义务,完成了合同中的全部施工义务并经华南城公司验收合格。关于案涉 LED 灯具、LED 显示屏工程质保金,XX城XX号XX中心XX号馆亮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两年,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即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以下工程的保修期按以下约定执行:……3、LED 灯具、LED 显示屏:5年;至2018年12月20日,质保其届满,中邦智慧公司主张华南城公司支付 334086元质保金符合合同约定。华南城公司主张该工程由中邦智慧公司完成设计、采购并施工,中邦智慧公司应对该工程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质量安全负责。经查,双方合同约定,华南城公司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中邦智慧公司对工程图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报华南城公司及设计单位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中邦智慧公司提交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需报华南城公司及设计单位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中邦智慧公司2013年提交了治理方案及滤波器报价,但华南城公司并未审核同意或作出整改、完善等相应处理决定,且涉案工程已通过项目验收并移交。华南城公司上述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华南城公司主张中邦智慧公司在保修期未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其有权依约不予支付保修金,但华南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已生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 01 民终6412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 0111 民初 4533 号民事判决,均认为中邦智慧公司不存在华南城公司所称的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违约行为。故华南城公司主张有权依约不予支付保修金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华南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 剑
书 记 员 赵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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