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17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唐少鹏,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环XX园XX栋XX。
法定代表人:田淑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警官学院)与因被申请人陕西中邦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警官学院申请再审称,原审事实认定与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当庭认可的事实相矛盾,造成警官学院要为中邦公司未做的工程付款,从而面临损失。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中邦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包含了五栋教学楼(其中四栋为教学楼,另外一栋实际为行政楼),该五栋楼中,有一栋(即行政楼)并非中邦公司完成,该栋楼弱电工程全部由其他第三方完成,二审时警官学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中邦公司也当庭承认其未做该栋楼。但是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判决对该栋楼工程款并未扣除。且由于双方未进行决算,中邦公司也未向警官学院提交竣工资料,因此,是中邦公司的原因导致应付款金额无法确定,原审法院却要求警官学院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实属不妥。
中邦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当,警官学院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中邦公司在原审中均已说明行政楼不是中邦公司施工,中邦公司出具给警官学院的工程结算书中并没有将行政楼的工程造价计算在内,对此事实两级法院均已查明。故警官学院所述与两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请求驳回警官学院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警官学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中邦公司未对“行政楼”进行施工,但结算价款却包含“行政楼”的合同价款。再审审查中,双方确认警官学院所谓的“行政楼”即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文件中的“办公、教学楼”中的“办公楼”,中邦公司对其公司未对“办公楼”进行施工不持异议,并对一审法院所确认的结算价款中包含“办公楼”的部分合同价款亦不持异议,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明显与中邦公司的施工范围不符。而案涉工程价款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且该基本事实对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 。因此,警官学院的该项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滕欣燕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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