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民初106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兴,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11006071G。
法定代表人:李延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于灵,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94。
负责人:黄国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超,男,副局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67元,减半收取计28283.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张兵伟
人民陪审员      吴义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詹绪娟
书记员郜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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