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26执80号
陕西建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10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陕10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停工损失25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619元。本案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中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894元,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案款25619元,扣缴案件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2022)陕10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6执8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