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5170号
原告: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158873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羚瑀,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86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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