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988号
原告许安明,男性
原告***,男性
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西安茂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许安明与宁夏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茂汇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安明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准许原告***、许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0元,减半收取458.50元,由原告***、许安明负担。
审判员 姜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