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亨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0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2307号南山区公用事业综合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2623K。
法定代表人:张连生。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亨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人民二横街2号Ucity商城7楼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6378W。
法定代表人:袁玮泽。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亨盛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54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共计人民币279854.4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金明敏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