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粤03民终23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3109号城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5K3172391X8。
负责人:张玉庆,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珍,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2307号南山区公用事业综合大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32623K。
法定代表人:张连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瑜玲,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署(原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5G34798694R。
法定代表人:周爱忠,署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璐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一直同意按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的金额3725675.37元支付四个工程项目的剩余工程款。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后将3725675.37元支付给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付款前必须向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合法有效的相应发票。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剩余工程款的支付。
二、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同意放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的利息,即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在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支付的3725675.37元工程款后,四个工程项目的所有欠款即全部支付完毕,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不向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张任何利息。
三、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一致同意按照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诉讼费、鉴定费数额各自承担相应数额,即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担诉讼费人民币54341元、鉴定费44725元,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人民币8725.37元、鉴定费人民币7175元。
四、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051号民事判决,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署无需直接向深圳市特光照明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五、本案上诉费用由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行承担。
六、各方确认,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关于本案争议即为解决,各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5.40元,减半收取为18302.70元,由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担,多收取的18302.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黄 玮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区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