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潼民初字第01870号
原告西安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嗨海音乐城。
经营者***,男,回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嗨海音乐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西安郁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