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5民初3771号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秋利,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系该社区副主任。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增龙,该街办主任。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秦陵社区”)、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秦陵街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鸣、被告秦陵社区法定代表人刘秋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陵街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31406元,违约金60016.24元,共计1091422.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社区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项目,合同总价2387566.48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工程进度款(包括预付款)累计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本工程保修金;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利息。现该工程已经于2018年9月19日竣工验收,2018年10月23日完成结算审核,结算总价款2980427.34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1月19日前向原告付款1910053.18元,2018年12月25日前付款921352.82元,以上两项共计2831406元。但被告仅在2019年4月付款180万元,剩余1031406元至今未支付。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16.24元(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7月9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中标通知书、陕西省建设施工合同。证明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项目中标单位,其与秦陵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11月19日成立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利息,利息合计60016.24元(计算至2019年7月9日)。2、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社区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于2018年9月19日依程序通过了竣工验收,各方验收人员均出具了验收合格意见。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即2018年11月19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80%(1910053.18元)。秦陵街办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整个过程均在其监督下进行。3、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亿诚审计(2018)1657号工程计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书,证明项目于2018年10月25日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两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即该日期前应再付款(921352.82元)。被告仅于2019年4月支付了180万元,尚余1031406元本金未支付。工程的结算审核是在街办的监督下完成的。经质证,被告秦陵社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秦陵街办因未到庭,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秦陵社区述称,拖欠原告工程款1031406元属实,愿与被告协商,分期清付。但辩称,原告延期交付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秦陵社区提交的证据:1、秦陵街道办事处关于秦陵社区建设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立项的报告。2、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西安市临潼区财政局关于申报2017年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建设项目的报告。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秦陵街办未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秦陵街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3月15日,被告秦陵街办研究决定在临潼区秦陵路与万年路什字西南角的新址上建设秦陵社区办公活动用房,于是向临潼区民政局呈报“关于秦陵社区建设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立项的报告”,建设社区服务站办公活动用房1000㎡、室外活动广场1000㎡、项目占地面积2.37亩、项目投资240万元。同年3月17日,西安市临潼区民政局、财政局向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呈报“关于申报2017年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建设项目的报告”。后得到上级部门的审批,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资金180万元。2017年11月19日,被告秦陵社区(发包人)与原告**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结构:框架结构、地上三层、建筑面积1163.10平方米。2、资金来源:政府投资。3、合同工期: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5月18日,共180天。4、合同价款:2387566.48元。5、采取按月结算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工程进度款(包括预付款)累计付至合同总价的80%时暂停支付,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两个月内,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本工程保修金。6、违约: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利息。因承包方原因工程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发包方规定的最后期限承包方未完成进度,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施工,费用从承包方的进度款中支付,最终结算时此项费用不计。合同并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开始施工,期间秦陵社区报请秦陵街办批准同意后,又增加所建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2018年9月10日工程竣工,同年9月19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嗣后,被告秦陵社区委托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临潼区秦陵街办秦陵社区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2018年10月25日,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亿诚审计(2018)1657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2980427.37元。原告**公司与被告秦陵社区均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2019年4月,秦陵社区支付**公司工程款180万元(系上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同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31406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秦陵社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工程结算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2980427.37元,原告**公司与被告秦陵社区盖章进行了确认。秦陵社区已支付工程款180万元,现原告**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到期应付工程款1031406元,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付。
原告**公司还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2018年9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11月19日前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387566.48元)的80%,即1910053.18元。2018年10月25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同年12月25日前应支付工程结算总价2980427.37元的95%,被告还应再支付921352.82元。故利息计算分别自2018年11月19日和12月25日起计息,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秦陵街办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尽管本案涉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秦陵社区与**公司所签订,秦陵街办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但该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系秦陵街办研究决定按照省级标准化示范社区的标准新建秦陵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系政府投资。立项报告、申报项目专项资金等环节均由秦陵街办完成。在上级政府部门同意并拨付180万元专项资金后,尚需配套的资金,秦陵街办有承担的义务。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增加的室内装修工程,秦陵社区也是报请秦陵街办准许同意后,方予以实施,且增加的室内装修工程与该涉案项目属一整体,对后期增加的工程价款,秦陵街办亦有连带清偿之责任。故秦陵街办应对该工程未付价款有连带清偿之责任。
被告秦陵社区辩称,原告延期交付工程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在原被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完毕后,又追加了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未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交付合情合理,且秦陵社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公司违约,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1406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秦陵社区居民委员会以1910053.18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921352.8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以103140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三、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3元,由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丰成
人民陪审员 刘联盟
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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