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方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兰,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国际港务区融侨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高泉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琳,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贤陶,该经销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国际港务区融侨建材经销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终4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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