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4008号
***、陕西浩晨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晨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浩晨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浩晨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打井工程款100800元及利息、降水工程款1397200元及利息、围墙工程款27261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83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申请人共领取案件款3008830元,(含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3008830元,执行费322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浩晨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被执行人陕西浩晨置业有限公司、榆林城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60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2年12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