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3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凯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85年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子洲县马蹄沟镇九年一贯制学校。
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马蹄沟村。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凯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子洲县马蹄沟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710元,双方同意在7日内给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0年下学期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737元、执行费9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要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831执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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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姬文戈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