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162号之一
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林市韦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韦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韦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韦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6元,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