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162号
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榆林市韦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榆林市韦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防控期间,双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