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24民初1092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安康市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平利县。
原告***诉被告安康市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收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