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5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晓,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兵,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徐宋路217号。
负责人:吴干英,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建集团)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及一审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以下简称泓建集团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泓建集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对100万元的支付、接收、去向未查清,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张广金支付了100万元,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广金收到100万元,100万元的最终去向不明。二审法院认为张广金收取被申请人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申请人应承担返还责任错误,张广金收取被申请人保证金的行为未获得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追认张广金收取被申请人保证金的行为,被申请人没有理由相信张广金有代理权,张广金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转账凭证及张广金所写收条等,认定张广金收到被申请人保证金100万元,再审申请人对此并未提出上诉,二审对此不予审理而对一审查明的此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未查清100万元保证金支付、接收、去向,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张广金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张广金又是签订协议的代理人,原审认定张广金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亦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泓建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彦民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