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5058号之一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孙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忠,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凤,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南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24762593404G。
法定代表人:赵小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准许申请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927155.25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现申请人以前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本院继续对被申请人价值3927155.25元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155.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