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集团有限公司、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监12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莲花路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2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二审上诉人江***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9)冀10民终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