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724执恢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意,男,***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鑫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执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87634元、利息85064.47元、逾期利息2379.31元,合计875077.7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查找其下落,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224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申请执行费111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和工商企业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天意于2006年购买了前锋村村民***位于西乡县自建两间三层房屋一栋(单层面积84平方米),该房屋仅办理有宅基地使用权手续,登记在***名下,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评估,并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对外发布变卖公告,决定对该房屋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47130元进行变卖。公告发布后,**报名自愿购买,最终以347130元的价格变卖成交。后在腾交该房屋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意拒不腾迁。本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拒执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天意拒不腾迁房屋行为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现移送的刑事案件正在办理当中。期间,*天意与房屋购买人**自行协商腾迁事宜,**向本院提交申请,不再要求本院为其腾交所购买的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号京L,于2007年12月11日登记),该车辆由被执行人在外地使用,现无法查找该车下落。除被本院处置的房屋外,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天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变卖房屋价款34713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6224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执行费11150元后,其余32518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息549891.78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本院将执行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结果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息549891.78元及逾期利息保留其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受理费6224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申请执行费11150元,被执行人已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